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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6月1日起,《安徽省中医药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是3月27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条例》共9章69条,分为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科学研究、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该《条例》明确,安徽省每个市、县人民政府至少举办一所独立的公立中医医院,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县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床位占标准床位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优势,落实对中医药的倾斜政策,推进中医药适宜技术和优势病种支付方式改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报销比例。
与此同时,上述条例还要求制定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支持皖产道地中药材开发和利用,建立覆盖全品种、全过程、可追溯的中药材质量监管体系,加强中药饮片、中药制剂等的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