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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召开,《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提交审议,《条例(草案)》提出,本市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营造关心、支持中医药发展的社会氛围。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宜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中医药防治纳入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有资质的中医医师可在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
营造关心、支持中医药发展的社会氛围
《条例(草案)》共6章50条,分为总则,服务保障,规范管理,保护、传承与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草案)》提出,本市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传承精华、守正创新,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坚持中西医并重,支持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促进健康北京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将发展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为中医药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本市积极弘扬中医药文化,普及中医药知识,营造关心、支持中医药发展的社会氛围。
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
《条例(草案)》提出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一是强化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本市建立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提供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重要作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服务需求,按照国家和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标准,举办中医医疗机构,调整、完善其布局和规模。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三级中医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按照要求配备中医医师、中医或者中西医结合床位,健全中西医协同工作机制,促进中西医服务优势互补。
二是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本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将适宜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防治纳入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感染疾病科,按照标准设置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的科室。
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条例(草案)》提出,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在组织中医药专家评审论证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体现中医药服务技术劳动价值的原则,制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成药、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动态调整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支付标准。
有资质的中医医师可在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
《条例(草案)》提出完善从业机构和人员管理。一是明确中西医医师跨类别执业规范。规定支持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的原则;经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在其执业范围内从事诊疗活动。临床类别医师通过考核后可以提供中医服务。
二是规范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三是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管理。举办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
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
《条例(草案)》提出完善中医药保护、传承与发展。一是加强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和中药材资源的保护。二是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人才评价和激励政策,应当充分考虑中医药特点,并在本市各类人才工程中加大对中医药人才的支持力度。
三是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中医药与养老、文化旅游、农业等产业融合发展。
四是规定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符合中医药文化内涵和发展规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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